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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會 議
第二十一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延期舉
行,或臨時召集之。
第二十二條:前項會議,以過半數為法定人數,未達法定人數不得開議。
一、理(監)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並得通知候補理(監)事列
席,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
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。
二、理(監)事會亦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
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(監)事依次遞補。
三、會員大會或理(監)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,得由主觀機關指
定理(監)事一人召集之。
四、如為因應特殊社會情況,如重大事故及嚴重疫情或災情,
本會理監事會得採視訊方式召開,另理監事會議
簽到及表決紀錄得採視訊截圖或紙本傳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