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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組 織
第七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。
第八條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候補理事一人、監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於
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互選之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第九條:理事會應選舉五人為常務理事,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
,監事會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。
第十條:分會置分會長一人,由理事長自分會聘任,任期與同屆理事長任期相同。
第十一條:理(監)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理事會:
1.決定會務方針,擬定工作計劃。
2.預算之擬定及執行。
3.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事宜。
4.召開會員大會。
二、監事會:
1.預算、決算之審核。
2.監督會務。
3.調查、處理違反會章及紀律事項。
4.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十二條:本會理(監)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、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,
但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會員大會決議,應予解職。
一、違反法令,經刑事追訴並經起訴者。
二、廢弛職務或有其他不當行為,有損本會權益及會譽者。
三、因不得已事故,請求辭職者。
第十三條:理(監)事出缺,應召集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,但如任期距屆滿不
足三個月者,則不予補選。
第十四條:本會得設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監事會通過 後聘任之,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。秘書長依業務需求,得下設副秘書長、秘書、財務、會計及幹事若干人,承理事長及秘書長之命執行職務。
第十五條:分會設幹事一人,由分會長遴選擔任,任期比照前條例第二項規定辦理。
第十六條:本本會除聘請歷任理事長擔任榮譽理事長及輔導理事長之外,得視需要聘任顧問若干人,以協助會務之發展。
第十七條:本會得依事務性需要,經理事會通過設立各種委員會及基金管理委員會。各委員會由理事長於會員中聘邀適當人員為主任委員,並得依業務需要,增聘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。其任期與理(監)事同步,並應提會員大會追認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