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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:下列人員得為本會會員:
一、一般會員:完成法定立案幼兒園創辦人(負責人)或園所長(每單位限名額一人)。
二、名譽會員:熱心教保事業之社會人士。 三、榮譽會員:桃園市幼教界退休人員。
第十九條:會員入會、退會及除名:
一、入會:
1.凡具有前條規定之資格及條件者,為本會中心會員。
2.榮譽會員由本會理事會聘任之。
二、退會及除名:
1.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應盡義務,經理(監)事會勸告而不
予以置理者,得與除名,惟須提經會員大會追認。
2.會員如欲自願退會者,應以書面申述理由,經理事長認可
後,方可退會。
第二十條: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: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:
一、權利:
1、一般會員有發言、建議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等權利,並享有本會一般會員之各項福利。
2、名譽會員及榮譽會員有發言、建議及享有本會個人會員及榮譽會員之專屬福利,唯不得執行協會議案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。
二、義務:
1、遵守本會會章及議案決議事項之要求。
2、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3、按期繳交會費。